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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可以按城市房屋价格补偿吗?

导读: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每平在5000元以上,但对杨女士房屋补偿,最高是600元/平。即使杨女士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曾经是集体土地,但已于10年前纳入城市规划区,将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建设用地,给付土地补偿款,只是未对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动产予以补偿。10年后以低于市场价格近10倍的补偿差额,如何能保障杨女士权益?

法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这款规定的适用条件是:

(一)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隔多年后又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时,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已经征为国有土地。

(三)如果补偿安置时被征收房屋所在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房屋价值普遍升值,按照若干年前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格进行补偿安置,显然会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杨女士房屋于1998年建成,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和生产。2010年,该地为进行经济开发区建设,将包括杨女士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建设用地,作为储备用地,以满足未来用地需求。已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杨女士所在地村委会,但未对房屋予以补偿。直到2020年,该地进行项目建设,当地政府在未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与杨女士协商签订补偿方案,其中房屋补偿最高600元/平,大多在200-400元/平。

对所得补偿杨女士必然不满意,其房屋周边已建成多处商品楼、住宅楼房,配套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住宅房屋价格在5000元/平以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地政府应当给予杨女士按照周边房地产市场价值予以补偿安置,遵循公平补偿原则。

于是,杨女士正在积极维权,寻求北京美泰律师的帮助。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当地行政机关给予杨女士的补偿极为不合理,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律师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并且作出补偿协议无效的声明,正以专业的法律知识积极帮助杨女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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