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是国家的根本,土地是农民的一切,土地继承是农民祖祖辈辈关心的事情。《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十条有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一、宅基地的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是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二、农村房屋的继承。
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三、农村房屋应如何对待。
绝大多数从农村变为城镇户口的人们,该如何保住农村继承所有的房屋呢?一个字“保”,及时修缮维护好继承的房屋,一定一定不能让房屋变成危房或者倒塌,房屋一旦损毁,继承人将失去所有权,宅基地也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保住房屋,就是保住了重大财产,一旦遇上征收,将获得可观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