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时,征收方必须做这5件事,少做一样您都有权拒绝征地,并且提起复议程序。那么,这5件事是什么呢?
一、拟征地要书面告知
征收部门应在征地报批之前,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禁止抢盖、抢种、抢修等行为。
二、调查土地及地上物的现状详情
征收部门应该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调查结果。
三、征地需要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如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或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四、依法发布征地公告
1、征收部门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征收公告发布主体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3、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五、安置补偿必经程序
1、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2、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3、计算安置补偿的内容和货币补偿的数额
4、实施安置补偿方案
5、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5、46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4、5条
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五个必经阶段,缺一不可。上述内同希望对您维权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