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用作经营性质的房屋在办理了合法的经营手续并依法缴纳了税费的,在房屋进行拆迁时能拿到补偿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通过该条得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明确规定。那么对集体土地上民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该如何补偿?
在农村,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很多地区利用闲置农民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产业,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美泰律师在接受咨询时,遇到很多农村民房用作经营后面临拆迁该如何补的问题,对农村“住改非”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进行征收时的补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意见: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要求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时,要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2019年8月26日修正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因“住改非”而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应当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酌情给予合理补偿。
对于已经“住改非”的农村住房,在征收时与其他的农村住房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补偿,有失公平。农民在取得合法的经营证的前提下,通过经营活动获取收入来源,对其房屋进行征收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收入来源,实质上造成了农民的待工待业。为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征收补偿中酌情给予待工人员补助。
美泰律师提示:每个地区对于农村“住改非”房屋补偿各不相同,被征收人应更多了解相关政策与规定,对不合理的有异议的补偿,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