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务信息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保障村民知情、监督权利,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监督,但村民委员会如果不履行“主动公开”的义务,村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同时如果该农村涉及到征地拆迁事宜,征收方会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何使用这笔土地补偿款。如果普通村民想要了解相关的土地补偿款信息,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实操第一步:了解村务公开法律依据,依法提起村务公开申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有公开村务的义务,如果村民委员会不主动公开应当及时公布的村务信息,村民为了解该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作出答复,一般不会超过20个工作日。
实操第二步:村民委员会不理会,向县、乡镇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查处
如果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申请的村务信息公开置之不理,这时村民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因此当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及时公开村务,侵犯村民知情和监督权利时,法律赋予村民救济的权利。
村民应紧抓“救命稻草”,向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上述行政机关不仅负责调查核实,还应要求村民委员会依法及时公布村民申请的村务信息。
征地拆迁涉及到巨大的财产利益,如何处理和分配,实践中最终操作事宜还要着落村民委员会,但许多村民委员会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存在公布不及时或者不予公布的情形。此时村民应及时维护自身知情权利,向有权查处机关反映,维护合法权益。
实操第三步:有权查处机关不作为,向法院起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查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权力机关,具有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如果上述有权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可以以该有权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权力机关如果怠于履行职责,法院一般会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判决。
同时:
法院在判决权力机关履行责令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应跟进监督村民委员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公开结果。
因此,当村民委员会不公开村务,其中又涉及到自身利益时,应及时按照上述“三步走”战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的道路对当事人来说比较曲折,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将解决法律难题、披荆斩棘交给律师,只为以最低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