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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外嫁女能否享受安置补偿待遇?

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能否享受与普通同村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我国目前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该如何来确定外嫁女补偿安置权益?

首先,外嫁女安置补偿待遇是否被限制?

实践中,很多地方在作出安置补偿方案时,在方案中诸如外嫁女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女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等条款,这种不对外嫁女及其子女实际情况作区分处理,仅以外嫁女身份问题,将其一律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外的做法,侵害了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安置补偿待遇,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做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均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证据或依据。

其次,如何确定外嫁女及子女的安置补偿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实践,对这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安置补偿权益,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一是户籍在征地拆迁完成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这是享受娘家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二是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三是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是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五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讨论意见。六是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外嫁女及其子女安置补偿问题纷繁复杂,涉及因素较多,其能否按照同村村民待遇给予安置补偿,需要在征收补偿工作中结合前述考量标准调查核实。

最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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