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中,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不给出嫁女享受当地农民同等待遇的“村规民约”,这种规定合法吗?那么,出嫁女都分为哪些情况?是否有权利分得补偿款?对不同类别的出嫁女的政策规定有无不同?入赘婿有何不同吗?
一、出嫁女的分类情况
1、第一类:配偶为城市居民,长期在本村居住并认真履行承包责任和其他应尽义务
2、第二类:配偶为城市居民,婚后随夫居住,不在本村、组劳动,不自动履行村民义务,已在城市就业有固定收入
3、第三类:配偶为农业户口,婚后户口未迁出
4、第四类:婚后未迁出户口,现已离异未再婚
二、坚持“村民资格”标准来判断是否可分补偿
只有拥有村民资格才能依法享有村民待遇,从而取得征地补偿款。就村民资格的界定应当遵循“合法户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标准,由此判定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资格,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根据此规则,就上述第一点的四类“出嫁女”的村民资格认定,参考如下:
1、第一类:完全具备村民资格,已履行义务应享有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不得减发或扣发
2、第二类:具备村民资格,但因其特殊性没有尽到参加村劳动等村民义务,且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业且取得固定收入,土地并非必须,所以在分配征地补偿时应予以扣减或要求其交纳相关费用。规定应具化细化,且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3、第三类:应综合考虑其居住情况,是否履行村民义务,判定是本村或者配偶所在村的村民,两者取一,谨防出现此类出嫁女取得双份征地补偿款或者两头落空的情况。
4、第四类:如离异、丧偶女性村民及其子女,仍在原户籍所在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生活,但其新居住地未给予其收益分配权的,其要求在原户籍地享有同等受益分配权,应予支持。
三、“入赘婿”同“出嫁女”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实践中,我们多强调保障妇女在各个方面享受同男子同等的待遇,却忽视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需要强调保护男子的平等待遇。其中入赘婿的问题就是如此。如男方选择到妻子户籍所在地落户生活,认真履行了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尽的义务,则在分配耕地、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方面应当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法律依据
《宪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关于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以上是农村征地拆迁中“出嫁女”“入赘婿”是否能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