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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房屋已被拆除,评估机构还能评估吗?

【前言】


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要求是,评估人员在评估房屋价值的工作中,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等。实地查勘必然需要以房屋存在为前提,如果房屋已被拆除,评估机构还能出具评估报告吗?


最高院案例: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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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


进入正题前,我们一起认识下房屋还在,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的法律实践问题。


因为种种原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调查,进行实地查勘,因此评估人员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时,只能够调查房屋外部情况,房屋内部情况无法调查。此时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评估人员手中有被征收房屋的详细资料,可能是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也可能是通过其他合法有效途径获得,可以覆盖应当评估的项目,评估人员可以依据书面的房屋资料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直接作出评估报告。


2、评估人员可先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制作评估报告。待被征收人同意入户调查,可再对屋内物品、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设施评估。


【回归最高院案例】


最高院认为,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因此在双方无法协议选定评估机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尽快确定评估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不能再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无限拖延,造成补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案例启示】


法律实践中,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评估,致使房屋被拆除后仍未对屋内情况调查,其实对被征收人是不利的。


补偿也好,赔偿也罢,具体数额的确定都需要有具体项目的支撑,需要提供项目存在的事实证据,这又是对被征收人的一个巨大考验。


我们不支持被征收人一味的拒绝征收,拒绝评估,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大势不可逆转。对征收、评估存在意见建议,都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就是这些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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