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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拆迁房屋价值评估及房屋产权调换标准是法定的!

近日,美泰律所接到咨询,李先生所在的城中村,是92拆迁政府划拨土地,大家自建的房屋,现在因为城市有机更新,要进行模拟拆迁,达到100%就正式拆迁,现在已经绝大部分人签字了,但是客户觉得补偿安置不合理,评估公司不是大家自己选的,评估价格也太低,四楼五楼也只按750元/平米补偿,产权调换安置位置太偏远,不允许原地就近回迁,了解到项目是为了商业开发。这样的评估是合法的吗,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吗?


2022061605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就擅自确定评估机构,是不合法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选择要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并计算、结清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要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美泰律师提醒,李先生家被征拆的过程中,拆迁方不让大家自己选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也太低,四楼五楼也只按750元/平米补偿,产权调换安置位置太偏远,不允许原地就近回迁的行为明显违法。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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