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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村委会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

在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中,很多老百姓遇到过种种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比如村委会越权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是其中一种,老百姓并无法分辨征收主体和村委会到底有什么区别。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吗?请参看最高法刘振盈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一、案情简介

刘振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提交的济高章办发(20131号及济综筹发〔20141号第二条可以看出,负责章锦村拆迁安置的主体及涉案协议义务的主体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设立的章锦街道办事处(现已被撤销)。在没有取得任何拆迁手续、没有拆迁公告的前提下,高新区管委会下设的章锦街道办事处(筹)欺骗再审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再审被申请人未取得合法拆迁手续、再审申请人被欺骗的基础上的,再审被申请人通过停水欺骗、逼迫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违法,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涉案协议于20143月签订,2014102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章锦村民出具的告知书写明“章锦村宅基地尚未进行征收”,故涉案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并重新作出判决。

 

二、最高法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虽然由包括章锦街道办事处在内的三方当事人签订,但协议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约定章锦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在拆迁过程中的安置补偿事宜,章锦街道办事处仅“负责指导协助甲乙双方在拆迁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及安全保障工作”,该项约定没有改变各方当事人之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表明章锦街道办事处或者高新区管委会对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实施了征收。因此,原审法院以被诉的《章锦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如对相关安置补偿行为不服,可按照二审法院的指示,另行主张权利。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是最高法关于村委会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是行政协议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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