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对集体土地征收咨询过程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本村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如何分配存在疑问,向村委会询问补偿方案,各地村委会做法不一,但基本都会以分配方案已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定,不便对外透漏为由搪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村委会真的有权不公开土地补偿方案吗?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另外,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的使用费用、分配方案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公开。其中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一)定时公开: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二)随时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由此可知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的使用费用、分配方案等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务中土地补偿的使用费、分配方案多数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多数地方村民代表会议存在组成违法或决策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法定流程做出关于土地补偿的使用费、分配方案的决定,应由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负责村务公开的事项,村民有权对村委会的征地补偿的使用费、分配方案的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如何救济:
美泰律师认为村委会不将征地补偿的使用费用、分配方案对村民公开的行为严重违法。同时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村民可以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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