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常见到村委会成员作为先锋向被征收村民传达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甚至是实施强拆的情况,实际上村委会成员并不具有征收补偿的权力,村委会成员只是作为配合辅助行政机关实施征收补偿行为,那么对于村委会成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拆村民房屋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财物等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美泰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金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刑法》又未将村委会纳入刑事追责主体范围内,这也是我们维权过程中常遇到的公安推诿借口。事实上,村委会实施拆迁也是可以进行追责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异曲同工,都为约束村委会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美泰律师认为,如果您遇到村委会成员参与征地拆迁活动一定要小心,实践中,村委会成员以村委会名义实施拆除房屋行为、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等现象比较常见,显然这是不合法的。作为被征收人来说,如果遇到村委会成员在征地拆迁中独自参与,没有政府组织实施,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有可能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情形。如果您遇到土地征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建议您积极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以期充分保障您获得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