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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不按协议履行怎么办?赔!

【导读】最近许多几年前的征收项目,该签的协议都已经签了,但是该给的补偿却迟迟不能到位,回迁安置房也无法交付;或者补偿的标准不符合协议约定,交付的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拆迁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本是一件好事,可以提升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然而补偿不到位以及回迁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是所有被征收人都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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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二款,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律师分析】

不管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行政机关与相应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对安置房交付时间、交付标准有明确约定,只要协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约严格履行。如果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标准、不具备交付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也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的协议,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征收方不按照约定的安置房交付标准向被征收履行协议,这是明显的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方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美泰律师提醒】

 在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即使是合理合法的变更,也是要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与补偿的;如果您在征收安置补偿中也遭遇了类似的问题,建议被征收人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启动维权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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