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新发布了拆迁典型案例,涉及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确定、补偿方式选择、违法建筑强拆、拆违不作为等多方面,且多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今后此类纠纷的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一、政府不得侵害补偿选择权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政府最终单方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撤销判决。本案法院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
二、“住宅”“商用”应法定
霍佩英以营业执照为据,想证明自己已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是“非住宅”,以获得更高的补偿。法院根据霍佩英营业执照是2008年到期,拆迁发生在2013年,且其房屋类型登记上写明“住宅”认定其败诉。本案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
三、合法建筑不得与违建一起拆
被拆迁人廖明耀的房屋一部分是合法建筑、一部分是违建,但是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违建的过程中,还将廖明耀的部分合法建筑一并拆除。法院认为,由于政府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明耀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认定其行政行为违法。本案政府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四、拆违前不通知违法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政府拆除。法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以上为最高法最新发布的拆迁典型案例,拟列入新司法计划,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