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协议搬迁是村委会与村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约定村民主动将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将宅基地交回,然后由村委会按照统一的搬迁安置标准负责在新址安置广大村民。
协议搬迁在性质上应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是新农村建设、改善村民生活条件的方式,符合广大村民朋友的生活福祉,且对此搬迁方式目前还没有实体以及程序相关的规定。地方政府成立的搬迁指挥部或者村委会往往借此名义,从公布搬迁安置标准开始就启动了搬迁程序,与村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由村民主动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然后就等安置房建好之后,按照约定安置。从而规避了在土地征收程序中,需要严格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
然而,因为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各地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村委会或者由地方政府成立的搬迁指挥部在组织搬迁实践中,往往采用“一刀切”式的搬迁安置标准、简单的搬迁安置程序等措施,尽量减少搬迁时间,尽早完成安置工作。村民有无意见已经不重要,且没有给村民行政诉讼救济的权利,最终可能会导致村民有意见无处提而产生怨言,部分村民越拆越穷而使生活更加困难、社会矛盾激化。
如果按照征收程序会怎么样?是否更能保障村民权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严格的征收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单位,能够听取村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程序严格且透明;第四十八条则规定对村民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先补偿,后搬迁”等原则,能够保障被征收村民的合法权益。
然可能因为我国法律对征收程序规定较为严格,农村地区才热衷于采用协议搬迁的方式,规避征收程序。即“方式简单粗暴,效果明显有效”。
引用我所承接案件涉及的情况:
起因:因村庄位于工业园区项目聚集区,周围企业产生的噪音、异味、饮水等问题对村民正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于是为保障村民身体健康,改善居住条件,且经过研究决定后对全村启动过渡搬迁。
此处有疑问:污染企业为何会建设在农村聚集区?为何会以牺牲村民利益为代价,搬离家园?
在村民搬离不久后村庄原址便开建工厂,名义是村民协议搬迁实则是为工业用地而腾空土地。
方式:规定过渡搬迁标准及措施,采取统一的搬迁安置标准,对原宅基地上房屋除安置面积外的其他面积给予60-490元/㎡不等的货币补偿。该标准于2017年公布,为促进签约,当地搬迁指挥部不惜采用“不允许村民工作”、“查消防、卫生阻止村民经营”等手段,在没有给村民安置甚至没有开始建设安置房的情况下顺利完成整村搬迁工作。
在2021年安置房基本建成后,指挥部便发布通知,确定集中抓阄选房时间以及要求在此之前支付应安置面积与获得安置房面积之差的价款,成本价为2630元/㎡,村民想要多出应安置的房屋面积需要支付价款。
结果:只给30㎡/人的安置不足以满足大多数村民实际需要,拆除旧房获得的补偿不足以购买应享受补偿外的房屋面积,越搬迁导致村民越穷,生活水平不如搬迁之前,群情激愤,已对当地有所不满,部分村民选择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后,发现在指挥部组织协议搬迁的2017年,当地政府就已经发布了拟征地公告,对上述村庄实施征收,并且在2018年将该村庄947户村民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但该征收项目却与村民没有关系,对村民搬迁安置仍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标准。
为此,律师认为,已经实施征收项目的,应当按照征收项目依法给予村民补偿安置,保障村民被征收权益。如果征收程序启动之后,再以村民协议搬迁形式对村民搬迁安置,则属于违反法定征收程序的行为,村民仍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