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涉及村民的生存利益和财产价值。那么,土地补偿款分配时要遵循哪些原则?一些突出问题如何解决呢?
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决策时应依照民主原则与合法原则,按规定提请村民委员会讨论,无权擅自作主。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19、20条
二、突出问题的解决办法
1、嫁城女及所生子女
因政策原因不能到男方落户的嫁城姑娘,如居住地未迁离则享有地权,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入赘婿及其子女
户口已迁入且居住在当地的入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享有地权,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离婚女或丧偶女
户籍在且仍在原地居住的离婚女或丧偶女,如原居住地村(组)保留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如不在原地居住、新居住地地权又尚未落实的,原地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农村五保户收养的子女
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
5、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正在就读、和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农业户口入学的大、中专学生,虽因就学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看,家乡地权仍是他们主要的依赖条件,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看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
6、进城打工人员
进城打工人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放弃,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须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超生子女
对于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
8、服现役的义务兵
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停止其受益分配。
以上为有关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原则和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