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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村里不给离婚女分拆迁款,合法吗?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实践中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每个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尽相同;有的按照比例直接分成,有的村经济组织成立合作社分配村民股份等等。不管村集体对补偿款如何处分,都离不开村民资格的确定。因此,有些特殊原因的人(外嫁女、离婚女、军转人员等等)被村委会认为不具备村民资格,常常引发诉讼。

本文所指的“离婚女”,是指与某男性村民结婚后,户口同时迁入,离婚之后与外村村民再婚,但户籍却保留在村里。那么当村里遇到拆迁时,离婚女也能分得拆迁款吗?经过我们上述对分析,这个问题的实质其实是:离婚女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让我们来看这个发生在广州中山市张溪村的案例。当事人杨春平于1989年原张溪村村民黄柱根登记结婚,户口于1991年迁入村中,1998年杨春平离婚,2001年与外村莫某再婚,但户口一直保留在张溪村。2011年,因中山北站的建设征收村集体土地320亩,所得征地款的20%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拿来对成员进行分配。但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没有分配给杨春平,理由是根据《中山市石岐区张溪(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予配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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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平认为村组织的回复严重侵犯到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石岐区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村章程相关条款违法并分配补偿股份分红22万余元。后办事处经过调查,驳回了杨春平的申请。于是杨女士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政府经过审查认为:村章程中关于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不予配置股份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办事处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然而,张溪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服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相关章程、方案中规定,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经迁入,离异后与外村的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不分配股权,违背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的基本原则,是对离婚后再嫁其他村村民妇女的歧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终最高法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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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律师认为:在征地拆迁进程中,当村集体侵犯到了您个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杨女士很好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她合法权利,及时挽回了损失。在征收活动中,还有类似的问题出现,侵犯特殊人群权益、制定不公平的补偿安置标准、不给或者少给补偿安置费用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学会用法律维权。如果您面临着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手足无措时,欢迎您委托美泰律师,专业征地拆迁十五年,尽心尽力为您的提供法律服务!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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