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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自然资源部明确:不得拒绝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导读:

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城镇户籍的子女很难继承农村的宅基地,理由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城镇户籍的子女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者根据物权法上“房地一体”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理,即使对涉案房屋的土地予以认可,但是也不给予确权,现在自然资源部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宅基地并确权不再有障碍。

美泰律师帮您解读《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的具体内容

1、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明确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房屋确权登记。

《民法通则》第16条、1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个人或组织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9.2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监护人范围并未限定为父母,其他合法监护人也可以依法代为申请办理登记。  

3、明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是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对于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关于不动产征收或收回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第5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在判决之前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可以作为登记依据,涉及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行政行为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4、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年以上可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第53条,《民法典》第341条、第34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5、明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农村不动产可进行预告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农村不动产依法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美泰律师认为,自然资源部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本次答复对关于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依据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房屋交易、纳税、登记简易办理问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由于这些问题实务性极强,具体操作也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落实,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您遇到了这些问题,您可以在北京美泰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确权登记或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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