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征地拆迁,并伴随着各种矛盾,“村民自治”拆迁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农村房屋拆迁中经常会发生村里有些人觉得补偿不合理,村委会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甚至组织一些村民对不同意搬迁的村民的房屋进行强拆,大家迫于村里的压力被迫同意不合理的补偿,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
一、村委会不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
目前尚无任何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打着“村民自治”旗号进行所谓的腾退或者拆迁,实则是进行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二、村委会无权以投票的方式决定房屋的性质并决定拆除。
对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需要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可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对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村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认定房屋性质显然违法。而对拆除房屋,法律更是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三、村委会无权直接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与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村民委员会想要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上三种法定条件,且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主决定腾退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不合法。
综上,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实施征地拆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未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且能够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该主体承担违法强拆的法律后果。如果村民委员会的活动违反了法律,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用村民自治作为其规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