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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不能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2021110501


【导读】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工作进度,节约成本,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以此规避《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案情介绍】


       2011年1月18日,桥西区政府、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庄居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旧村改造责任书》,主要内容: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邢台市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布局,提高村民居住质量和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照邢台市相关文件精神,邢台市桥西区泉西街道林庄村准备用3年的时间,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组织、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政府宏观协调,区政府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的运作方式有序进行;桥西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桥西区政府负责实施,并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编制改造计划、年度安排、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等。林建国系林庄村村民,在林庄村拥有一处住宅,并已办理房产证。2017年7月18日,林庄村双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建国、林发祥、林喜祥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2017年7月19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带队现场踏察桥西区城建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邢台市人民政府﹝2017﹞78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78号会议纪要)明确‚桥西区政府负责于7月底前完成龙岗片区范围内苗王庄、林庄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2017年7月19日,林庄村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建国、林发祥、林喜祥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2017年7月20日,林庄村村民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建国、林发祥、林喜祥房屋进行拆迁的意见》。上述三份材料皆载明‚根据2017年6月19日邢台市桥西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和‘泉西办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对我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建国等人的房屋。2017年7月29日,林建国房屋被林庄居委会强制拆除。2018年9月,林建国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桥西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裁判要点】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指导意义】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本案中,林庄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桥西区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林庄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邢台市,尤其是桥西区拆迁范围及周边普通民众的生活环境,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挪出来的集体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为桥西区政府。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林庄居委会受桥西区政府委托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桥西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同时,桥西区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之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超越职权、违反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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