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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决定的救济方式

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民的一种福利,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接下来美泰律师就带您看看对于不服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收回宅基地决定,有哪些救济方式。

宅基地可能被收回的情况: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

2、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4、宅基地长时间空闲不用。

5、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6、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

7、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

法条速递: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依据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义务和前置程序。对于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该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村委会未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就收回宅基地。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而非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应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也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责令改正。

美泰律师提醒您,如果您不服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决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了解收回宅基地是否通过人民政府的批准来判断通过那种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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