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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建房,到底谁有权查处?

现实生活中,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涉及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等多个部门,由于他们对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执法条文理解不同,造成对占用耕地建房进行查处时主体非常混乱。那么此种情形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查处呢?下文就跟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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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乡村振兴战略大的背景下,近年来针对农村地区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成高压态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曾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职责,意在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财产权益。


其次,要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各法条之间的关系,来确认相关部门在违法占地建房中的各自职责。1、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的是对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一般条款,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耕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范围。2、第78条则是在第75条之上,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中,主体、违法行为进行了特定,即违法主体为村民、违法行为为建设住宅。这两个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关系,对于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应首先适用特别条款第78条。3、第78条与第77条,两个条文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土地”类型范围是一致的,无需考虑是何种用途土地,只要存在特定违法主体村民、特定违法行为建住宅,就可以直接适用第78条。4、不能将第78条中非法占用土地中的“土地”限缩理解为建设用地甚至宅基地,还应包括耕地。因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案件中,无需考虑土地类型,直接适用第78条,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否则只能根据第77条,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


综上所述,一般耕地建房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但由于相关部门因管理职能边界不明确,经常出现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等部门参与进行查处。农村违法建设不同情形涉及查处的主体、程序、适用法律不同,并且违反土地管理法被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只有15天。因此大家在遇到类似涉嫌违法查处强制拆除的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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