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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可以被出租或者出让吗?

【导读】

2021年2月21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正式发布,文件将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事项。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带领大家了解,与广大农民朋友息息相关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问题。

【何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呢?】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

在农村常见的可满足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原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企业、宾馆、超市、洗车场、加油站、批发市场等用地;另一类则是符合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条件的废弃公益性建设用地与农村宅基地。

【满足何种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入市呢?】

1、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

4、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结合实践,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法,一般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及转让、转租等方式,并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遵照何种程序?】

(参考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连樟样板区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图)

 图片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意义何在?】

国家推行这一改革的目的,是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原有营利性建设用地,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村集体和村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的可持续提升,推动乡村振兴,更加有利于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相关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八)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

综上所述,广大农民朋友需注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也需遵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例如,村委会若是在未经村民代表或是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以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广大农民朋友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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