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土地征收,一些外嫁女的权益有时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对于离婚的妇女,那么对于离婚的外嫁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款呢?
什么情况能获得征地补偿?
农村的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若要知道离婚的妇女是否能享受土地补偿,首先要判断其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如何判断离婚妇女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人民法院应以自然人与行政村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口,是否需要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分析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具备了该资格,都平等地享有包括收益分配权在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妇女享有何种权利?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村规民约”能否剥夺妇女所享受权益?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享有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等权力。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但村民会议决议无权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集体成员的收益分配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旦某个村民具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论加入集体时间长短,出生先后,贡献大小,有无财产投入,都平等地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美泰律师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应充分保障外嫁女有关土地补偿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若您越到了类似的问题,或不清楚自己是否有权利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