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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以租代征”真的合法吗?

基本案情:

委托人系某村集体组织成员,2002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里确定了征用土地补偿标准,附着物赔偿标准,但未公示任何征地批复、补偿方案等相关手续文件。委托人土地被征收后,在之后的几年里,村委会每年以极低的价格向委托人发放所谓的“占地费”,委托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了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委托人描述情况,律师分析涉案土地可能涉及“以租代征”情形。

我们都知道:征地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整个过程非常繁琐还需要准备各种文件,需要经过什么国务院,省级政府的同意。在实践中,为了尽快获得土地,有些政府或者村委会直接和村民租地,国家法律规定任何的建设行为需要先征地,将集体土地征为建设用地以后,才能搞开发建设。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存在以租代征等情形:1、转让或出租土地,以村委会名义与用地者签订协议;2、一些基层政府租用农村集体土地修建公园、道路等公益设施;3、地方政府直接转租农村集体土地,又转租给用地单位或个人;4、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建设项目尽快实施骗取农民群众信任,为违法用地单位担当中介人、担保人。

国土资源部2005年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美泰律师提示:“以租代征”等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可要求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予以支付。面对该违法行为,在对案情分析基础之上,制定出一套维权方案及时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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