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知道,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国防和外交都是大事情,修建相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建设用地等,这些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就属于这一类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原因征收房屋。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征地。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尚没有专门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比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等。
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具备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四项规划和一项计划,分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部门在没有改建计划的前提下径行征收房屋就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就可以重点关注这些方面。另外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四规划一计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为了达到个人财产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四规划的制度需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一程序必不可少。实际具体实施的方式一般有发布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举办听证等。
我们如何才能知道是拆迁的名目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拆迁方提供证明证据,若出现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也会审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像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的拆迁会不会搞商业投资、商业建设?我们首先要知道建设项目,如果发现有盈利的商业项目,就可以申请听证会。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但是明确一点: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禁止其他营收类的项目。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规定,“因为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实施强制性调整时,在保障建设需要前提下尽可能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带来效益。”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征地拆迁中,即使存在公共利益,也应该尽可能保护被拆迁人享有该不动产带来效益。因此,发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犯,我们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美泰律师团提醒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以其他名义征地的,比如,捆绑招商引资,违规占地,为了获得暴利捆绑圈地进行商业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