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强买强卖屡见不鲜。笔者很惊奇,在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领域,居然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政府行政机关直接将征地补偿安置款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欲盖弥彰地将之视为双方已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这样真的可以吗?请参看最高法陈金芳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陈金芳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9行初94号行政裁定,对陈金芳的起诉不予立案。陈金芳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日作出(2017)闽行终37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陈金芳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陈金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并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荔城区政府为征收陈金芳的集体土地,以陈金芳的名义开立银行存单,掩盖其违法征收土地行为,侵犯陈金芳的合法权益。
二、最高法观点
荔城区政府在未征得陈金芳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陈金芳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陈金芳与荔城区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荔城区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陈金芳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陈金芳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有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如果对相关补偿安置行为不服,可依法寻求救济。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对陈金芳的起诉不予立案、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行政机关直接将补偿安置款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不能视为双方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