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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不履行该怎么办?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文件,协议的签订,就意味着被征收人认可补偿安置,将会享有相应补偿安置的权利以及承担腾退、搬离的义务。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政府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障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如果政府签订协议后试图不履行该协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政府试图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2016年,田先生与当地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有个约定是允许田先生在统建安置区内回购一栋商业安置房。但直到2019年,当地政府依旧没有履行该约定。田先生通过信访、诉讼等手段,要求政府履行该约定,得到答复是因为建设规划变动,导致不能按约履行,但可以在安置区内任意挑选安置房。田先生不同意,法院判决亦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判决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因为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对田先生造成实际损失,故不支持田先生违约金损失请求。

分析政府不履行该约定原因

当地政府已经履行和田先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除在统建安置区内回购一栋商业安置房的约定,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也仅仅是该约定。

1. 第一种可能是当地政府在和田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本没有该商业安置房建设项目,但为了能够尽快结束征收工作,而许下厚重的补偿条件,待履行协议时,再以不能履行该约定为由,更改补偿条件;

2. 第二种可能是,当地政府确实建设有约定的商业安置房,但该约定过于优越,有反悔之意,不想继续给田先生提供商业安置房。

3. 第三种可能就是,当地确实因为建设规划变更,只能采取其他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救。

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由此可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如果诉至法院的话,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作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判决。

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提出补偿安置申请,要求当地政府依约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如果当地政府确实没有规划建设协议约定的项目或者规划变更,则要求政府承担直接损失、依法给予安置补偿等费用,换位思考,以便被征收人能够争取到高于约定的补偿或者赔偿;如果当地政府建设有约定的商业安置房,则应继续履行。

因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部门却不履行约定,被征收人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要求履行协议并承担因为迟延履行而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则通过诉讼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案件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被征收人应积极寻求专业征拆律师的帮助,不一意孤行,以便争取到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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