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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土地征收如何解决社会保障?

《土地管理法草案》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那么,由什么部门来安排?如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呢?请参看最高法河北承德村民诉四部门不履行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新房子村204户村民,在实施征地的过程中至今没有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应当按照再审申请人负担8%的比例组织相关部门对再审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并负总责,而再审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就被申请人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河北省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622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

 

二、最高法观点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义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在城市规划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亦应保留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但是,征收土地解决的是原土地权利人与被征收土地之间因权属关系改变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安置补偿的主体、方式、内容多元,故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社会保障内容是有限的。况且,社会保障本身具有独立完整的制度,养老保险是在保险人与参保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与征地补偿安置中涉及的政府应负的相关义务不属于同一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双桥区政府按照征地区片价10%的要求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7825万余元及社会保障风险基金1427万余元并已划入承德市双桥区财政局社保股账户,正式履行其在征地过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法定职责。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桥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其在征地过程中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的理由和结论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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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最高法关于土地征收与社会保障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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