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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评估报告视而不见吗?

有些被征收人面对征收工作持有消极的态度和做法,比如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如果发现了问题也并不作声,只等着最后谈价钱时再说,这样可以吗?请参看最高法杨女士诉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一、案情简介

杨女士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嘉荫县政府作出的嘉政房征补字[2017]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未对案涉无证建筑等进行补偿,显失公平。

 

二、最高法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嘉荫县政府于2017315日作出的嘉房征[2017]2号《朝阳镇建设街北侧平房区域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嘉荫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结果就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项作出《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杨女士主张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7315日经大多数被征收户投票确定黑龙江宝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评估报告可否作为补偿依据问题。首先,被征收人在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具有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杨女士因认为分户评估建筑物补偿标准过低,申请复核评估,经复核评估维持原结论。此后,杨女士并未申请鉴定,视为其认可案涉评估报告。其次,评估报告能否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杨女士主张案涉房屋采取外围评估,房屋装修未获补偿。经一审法院查明,因杨女士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无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等价值,故不利后果应由杨女士承担。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等可待入户按实际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本案不予处理。至于杨女士主张无证房屋等未予补偿,经一审法院查明已另案处理,故不予处理。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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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最高法关于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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