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好评如潮,扩大了主动公开范围、规范了依申请公开程序、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给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带来了便利。但在实践中新、旧法律的适用衔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那么,新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究竟如何使用?新条例完全取代旧条例?旧条例完全没用了吗?
一、新旧法律衔接一般原则
新、旧法律衔接一般原则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二、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
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3、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三、新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衔接
1、5月15日之前收到并作出处理的申请,原则上一律按照旧条例处理。
2、5月15日前收到5月15日后作出处理的申请,参照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原则,原则上也按旧条例处理,但如果按照新条例更有利于申请人的,可以按照新条例处理。
3、5月15日之后收到的申请,一律按照新条例处理。
以上为新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衔接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