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主张权益已经成为被征收人常用的维权手段,那么,如果由于被征收人乙方的原因,写错了复议申请的通讯方式导致无法送达时,不利后果由谁来承担呢?请参看最高法范国平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范国平申请再审称:范国平使用了中国邮政机构的《国内标准快递》寄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行政确认申请书原件、身份证、《巨土国用(1989)第07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0048土地登记审批表、EMS回执、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证明范国平填写的住址、电话准确无误。而河北省政府作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事实,也足以证明申请人范国平填写的住址、联系电话准确无误。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系事实认定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依法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维护申请人范国平的合法权益。
二、最高法观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住址和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以便被申请人与其联系沟通以及邮寄复议文书。若申请人提供的通讯方式不准确,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实际接受的,根据公平原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承担。在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未对此种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邮寄单据和网上查询邮政特快专递详单等证据认定河北省政府根据范国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地址、电话向其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邮政机构连续三次投递因收件人名址有误未能妥投并将邮寄退回,证据充分,范国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述事实,涉案《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应当视为已经向范国平送达,范国平主张河北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范国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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