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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不满意,不签字就可以了么?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房屋价值评估是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的结果对于补偿的结果也是至关重要的。有些当事人认为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只要拒绝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就可以,然而拒绝签字并不能真正解决对于评估结果的异议。

法条速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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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拒绝签字是提出异议的一种方式,然而还需要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两看”:

一看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要注意看政府是否发布了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于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有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但是对于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要注意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若相关部门没有按照以上程序来实施评估,则涉嫌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应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利。

二看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房屋评估机构及作出评估报告的估价师均应该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属于违法。报告送达后,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应视为对该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及评估结论的认可。因此,对于评估报告不满意,被征收人要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将会增大维权的难度。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提出异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复核的申请是十分必要的。若遇到自己难以维权的情况,寻找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遇到评估过程的违法情况,只有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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