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有法定的系列环节,很多老百姓听说过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连个词,两字之差很多老百姓以为这就是一回事,实际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的两个阶段,而且两个阶段相差很远。那么,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到底有什么相似之处又有什么区别?我们老百姓在听到这两个词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共同点
1、主体相同,二者都是由负责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2、救济途径相同,被收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3、法律性质相同,都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针对征收有关的特定事项所做出的单方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
4、目的相同,都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
二、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同
1、针对的对象不同,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对人是一定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针对的是每个单独的被征收人,并不针对所有被征收人。
2、作出数量不同,在一个政府征收项目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有且只有一个,不可能出现并存的两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则可能出现数个,也可能没有。
3、作出条件不同,房屋征收决定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各项规划、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条件之下才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作出。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14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限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房屋征收工作中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关规定,如果您已经收到了针对个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果在法定复议60天和诉讼6个月期限内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则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执行。希望上述内容可以给您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