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的确定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除了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针对征补方案不合理的地方提意见外,确定房屋价值时,对按照法定程序引入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在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上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天,美泰律师就带你一起来看一下这个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几个方面。
1.为什么要引入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所以在确定房屋价值时,应当引入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2.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程序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采取投票、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
首先是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是被拆迁人不可剥夺的一个权利,即使协商不成,后续投票、摇号过程依然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如果征收机关剥夺被拆迁人这一程序权利,相应的结果就构成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选择程序中,协商这一先期程序是需要被征收人好好把握的一个流程,实践过程中,往往,征收方都会提供一份名单供被拆迁人选择。应该注意,法规规章并未禁止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名录之外的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以,如果被征收人能够团结起来,协商得到大家普遍认可的评估机构,或者选择名单以外专业度,公正性较好的评估机构,可以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令人信服。
关于评估机构数量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3.评估结果不满意的救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评估时点在实践中常常简单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无法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而这往往是被拆迁人容易忽略的地方。
因此,对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就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征收项目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实际货币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这一观点也在最高法的判例中体现到了。
美泰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对房屋价值评估过程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评估过程各阶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来判断通过那种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