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屋征收工作的逐步推进,在征收中明显违法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隐蔽,其中利用征收的开始阶段在评估工作中做文章是现在比较容易让广大被征收百姓忽略的一部分。那么,房屋征收评估阶段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被征收方人有权利选择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如果征收部门没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是违法行为,我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评估程序或方法违法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在被征收人在场的情况下,安排注册房产估价师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如果您未见到评估工作人员就收到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明显与市场价值相差巨大,征收评估工作都涉嫌违法。
三、评估报告中没有完整内容和签字
评估实地查勘记录需要由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同时需要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房屋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上内容应着重审查,冒名顶替评估师签字,未注明评估房屋详细情况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以上为房屋征收评估阶段您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