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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解答,征收房屋时面积如何认定!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其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但是作为其价值评估重要因素之一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该如何认定,许多被征收人对此心存疑惑,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相比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簿具有更大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当三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房屋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房屋登记办法》第26 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规范的产权证应载明房屋的建筑结构、层数、层高、四至、建筑面积以及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因为历史原因,有的产权证明材料被毁损、灭失,难以证明确切的房屋面积;同时也存在一些行政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规范、不严谨,导致产权证没有记载房屋的四至、面积或有关面积计算错误等问题。因此,仅仅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是不行的,必须要考虑例外情况。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

一、已登记建筑,除有登记簿确有错误,以房屋登记簿记载面积为准

在征收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一致,很多被征收人反应,许多行政机关按照哪个面积小,就以哪个为准,但事实真应如此吗?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以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面积为准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拘束力、即判力、执行力。同时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具有终局性。因此当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判决确定的面积为准。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因我国的历史遗留问题即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不少房屋未登记,对此类未登记房屋,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四、足以推翻的证据所证明的面积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房屋产权证是房屋登记机关依职权颁发的权属证书,属于公文文书,根据该项的规定,权属证书具有优于其他书证的效力。但其效力不是不可动摇的,如果被征收人提供的认定房屋面积有关的证据足以推翻房屋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的,应以足以推翻的证据证明的面积为准。

美泰认为,被征收人面对征收过程中房屋面积认定的相关问题,应早发现,律师早介入,才能做好充足的准备,及时挽回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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