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征收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此看来,评估机构评估是否专业、是否公平合理,都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有至深的影响。因此,在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上,被征收人一定要着重把关。
评估机构选择时点
评估机构的选择一般要在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之后,因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要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还有一点是,只有在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之后,才正式开始征收程序,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评估机构选择程序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评估机构。一般情况下,在通知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同时会公布可供选择的评估机构名单,但法律并没有限制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范围。
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条首先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规定首先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但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人数达到多少比例就符合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条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具体应用也不同。例如:温州市辖区内开展的征收实践,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比例达到100%,才承认协商选定了评估机构,然在我国民主投票表决制度中,几乎不存在要求100%的表决比例才算是通过,温州市该比例要求是否符合实际?
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意见无法统一,则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决定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以及公证单位参与见证。
最后,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就可以开展评估工作了。
附选定评估机构简图:
美泰律师寄语
在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中,我国征收规定首先保障的是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利,此时独木难成林,需要被征收人少存私心,行动一致,为大家利益即是为自己利益;同时也减少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节约时间,促进征收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