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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之特别规定

听到旧城区,大家会意识到房屋破、旧、矮,环境脏、乱、差,影响城市美观等。同时呢,因为属于老城区,绝对是一座城市的“好”位置,可扩展空间小,但是房屋价值、地价都很高。因此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对一座城市以及被征收人利害关系都很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

一、“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被征收项目一致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外,还需要列入上述年度计划。

我国法律将制定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权力归为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意味着“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和批准,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实施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

二、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可以保证公众参与,听取被征收人以及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建议,让被征收人表达利益诉求,发出自己的声音,不仅能够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旧城区改建项目”顺利进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召开完听证会之后,还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旧城区改建地块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我国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改建地段不一定再建成安置房,可能是建成公园等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所以就需要在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在案例实践中,法院常引用的“就近地段”概念是:一般应考虑城市的规模、交通状况、产权调换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

除上述特别程序外,鉴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利害关系重大的问题,有些地方还会有其他特别规定,例如四川省要求“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被征收人预签约比例达到90%才可以作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行为等。因此,“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程序只能规定更加严格,不能违背上述征补条例规定的三个特别规定,严格保护在旧城区生活的居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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