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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鉴别征收决定,你需要一双“法眼”


导读:

随着地方政府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政府在实施征收拆迁时,也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被拆迁户下发各种法律文件,一方面让自己的征收拆迁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被拆迁户起到威慑作用,毕竟大部分被拆迁户对征收拆迁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很难看出其中端倪。



案情简介


山西省某市李先生的小院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且由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盖章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李先生在此居住多年,颇有感情。李先生房屋和周边居住区都非常整洁,配套完善,证件齐全。李先生不懂为什么就划为了棚户区?而且为什么没有丝毫消息就发布了征收决定。这到底合法吗?带着这些问题,李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美泰律师团队为其维权。美泰律师研究认为本案《房屋征收决定》主体、程序都是违法的,遂协助委托人李先生起诉,请求撤销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最终胜诉。



以案释法


此类案件的焦点是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和政府行为是否符合程序。针对这些问题,美泰律师给大家支几招。

1看主体,即“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体。说白了就是盖章主体是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是合格的主体。

2看内容,要明确征收决定上是否有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3看顺序,要区分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并且征收补偿方案是在征收决定之前作出,两个文件的顺序不能颠倒。

4要论证,征收补偿方案是由征收部门拟定的,报给市、县政府之后要应当组织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大家对方案不满意的要抓住这个时机及时向有关单位反应自己的意见。

5要听证,涉及到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情形时,如果多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6要公告,征收决定中要写明征收补偿方案与权利救济方式一并公告,征收部门再根据征收决定的相关内容与当事人协商补偿的方式、数额、搬迁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等。



现实中,政府常常会先公布征收决定,再以此当作震慑工具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大家在与政府协商之时也要保持坚定的立场,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作为普通老百姓虽然并不懂法,但是最起码的公平观念还是具备的,征收补偿是否让自己吃亏,其实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只是面对充分运用权力与法律的拆迁方,被拆迁户往往“有理说不出”。但是在专业拆迁律师的眼中,征收拆迁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征收拆迁的行为,都逃不过拆迁律师的眼睛。俗话说“智者当借力而行”,各位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当及时寻求律师帮助。拆迁请咨询北京美泰律师:010-8890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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