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收系列十五:厂房被拆但还没获得补偿,土地可以出让吗?
实践中,在被征收人没有实质得到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厂房被强拆,相应土地被出让的情况屡见不鲜。下面引入两则案例一探究竟:
l 案例1:一企业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单位依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补偿决定,将补偿决定中列明的补偿款公证提存,再发布腾空公告,随后便将企业厂房给拆除,企业经依法确认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相应土地使用权被出让。而完全不顾企业已经提起了撤销补偿决定的诉讼。
l 案例2:一企业在还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征收单位也未对企业作出补偿决定,便将企业厂房给拆除,还未注销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随后也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业的补偿安置权益迟迟没有着落。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依据的是与征收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经过征收程序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多见于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二、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正如上述规定,供应拆迁地块的土地,应当对拆迁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案例1中,企业的安置补偿还未落实到位,在征收程序中仍有多个诉讼正在进行,此时相应地块没有达到“净地”的标准;案例2中,企业不仅未获得补偿安置,仍旧具有相应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首先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安置补偿且落实到位。
因此,供应拆迁地块的土地,须达到“净地”的标准,就要求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且落实到位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