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安置补偿呢?请参看最高法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张宏、陈亚荣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案。
一、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原系一审第三人陈亚荣及张宏的父亲张德荣所有,1994年,陈亚荣、张德荣与王青山签订《房地产购销合同书》,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青山,并将房产证直接办到王青山名下。后因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房屋先后被海南省海口市原新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抵偿给案外人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海南公司、林祝君,并于2004年3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邕宁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抵偿给本案再审申请人百洋公司的前身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1月2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2012年5月25日登记在百洋公司名下。2001年5月8日,海口市原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新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依法解除张德荣、陈亚荣与王青山于1994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购销合同书》,涉案房屋仍归张德荣、陈亚荣所有。2005年8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新华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05)龙民一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新华区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先后抵偿给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海南公司、林祝君的执行裁定。2015年12月2日,琼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包含涉案房屋。2016年1月18日,陈亚荣、张德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相关裁判文书时出具书面意见,告知涉案房屋被登记在百洋公司名下。百洋公司申请再审,以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由琼山区政府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二、最高法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本案中,原审查明,根据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涉案房屋的产权经生效判决确定仍归陈亚荣、张德荣所有,但又登记在百洋公司名下,确属存在产权争议。陈亚荣、张宏在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生效判决与裁定时,就已向海口市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明示该房屋被登记在百洋公司名下,而海口市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明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可能存在不同、房屋权属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仍直接与张宏、陈亚荣签订安置协议,并据此支付征收补偿款,明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琼山区政府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提存相关征收补偿款,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再向适格被征收人发放征收补偿款。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琼山区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百洋公司主张二审判决作出后,多次要求琼山区政府进行处理,但琼山区政府至今仍未作出处理。对此,琼山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尽快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实质解决本案行政争议。需要指出的是,百洋公司主张其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先依法解决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待产权明确后,再要求琼山区政府给予征收补偿。裁定驳回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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