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执政水平的日益提升,老百姓对政府作为可以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充分地保障了百姓的合法权益。那么,老百姓可以申请公开哪些内容?政府有关部门如若不给公开以什么理由拒绝才算合法呢?
一、申请公开内容应当符合“三需要”
“三需要”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之间存在“三需要”,应是原告自身而非他人的、客观存在而非主观臆测的、一般民众理解认可而非原告独自坚持的;判断是否属于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应根据《条例》并可参照有关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适用相关规定尚难以认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被告能够合理说明不归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尊重该判。
二、申请公开内容应不得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被告应对公开政府信息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具体情形承担说理举证义务,并提供已报请有关部门审核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未能充分举证和说明理由的,不予支持。其中,被告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提交《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申请公开内容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对于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属于程序审、形式审,即仅审查定密的职权、标识、程序和保密期限,定密实体内容的正确与否不属于审查范围。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才启动定密程序,虽有违《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期限规定,但并不影响定密的效力。对于已经提交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在庭审质证时,仅就保密标识、定密目录、定密决定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应避免对涉密政府信息的实体内容组织质证,以防止泄密。
四、申请公开内容应不得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判定标准为:对能否公开被告是否书面征询了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被告是否审查不予公开存在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是否存在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被告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审查中,对于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判断,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相关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个人的生理、身体、健康、财产、家庭、个人经历等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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