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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谁是公开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征地拆迁老百姓从官方获取权威信息的常用有效手段,新条例有很多变化,使信息公开更规范化。就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而言,新《条例》主要带来了两点变化,是什么呢?

 

一、有规定依规定

新《条例》修改后,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不再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二、派出和内设机构不再是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除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信息,由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公开,对其他信息,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再是公开主体。具体而言,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与过去的不同之处

新《条例》未施行前,一般认定环保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派出机构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对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①的规定以该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局或者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新《条例》实行之后,派出机构、内设机构除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将不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换言之,过去可以向自然资源分局要求公开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一书四方案”等审批文件,现在因为自然资源分局并无依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自然资源分局不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权和主体资格。同时,在新《条例》修改后,以自然资源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只能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②的规定以分局的设立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市级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指挥办公室等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问题及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与上述案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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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新《政府公开条例》有关公开主体的变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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