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诉讼中,如果管辖法院选择错误导致超期,我们应该怎么做呢?请参看(2016)最高法行再105号陈泽燕、庄红涛诉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政府案。
一、案情简介
云岩区政府于2014年11月19日对被征收人陈泽燕、李纯珍、庄红涛、王植山作出云府发(2014)134号《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134号补偿决定)。陈泽燕、李纯珍、庄红涛不服134号补偿决定,于2015年3月1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岩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云岩区法院于2015年3月1日收到陈泽燕、李纯珍、庄红涛的行政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释明,告知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云岩区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陈泽燕、李纯珍、庄红涛寄回”释明函、原起诉材料”,陈泽燕、李纯珍、庄红涛于2015年3月11日签收该快递。2015年3月17日,陈泽燕、李纯珍、庄红涛才向贵阳市中院邮寄行政起诉状,已超过法定十五日的起诉期限。
一审、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二、最高法再审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曾就不计算起诉期限的特定情形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01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吸收了这一规定并做了进一步完善,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当充分考虑原告是否已经积极行使诉权,起诉期限是否因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而耽误。本案中,陈泽燕、庄红涛于2015年2月15日收到贵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告知其不服该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由于该复议决定并未明确指向应当提起诉讼的具体的人民法院,陈泽燕、庄红涛于2015年3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云岩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泽燕、庄红涛从2月15日收到贵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到3月1日向云岩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时间是14天,并没有超过15天的法定起诉期限,即陈泽燕、庄红涛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积极行使了诉权。因行政案件级别管辖调整的原因,本案无管辖权的云岩区法院在收到陈泽燕、庄红涛邮寄的起诉状后,于3月10日向陈泽燕、庄红涛邮寄释明函、原起诉材料,告知其应依法另行向有管辖权的贵阳市中院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泽燕、庄红涛于3月11日收到释明函后,于3月17日即向本案一审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亦没有怠于行使诉权。综上陈泽燕、庄红涛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认为具备正当理由。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错误选择管辖法院导致超级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征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