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到底有多少,评估环节很重要。很多被征收人并没有意识到拆迁评估环节的重要性,那么,评估环节中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可以如何提出?有没有时间限制呢?
一、被征收人应当摆明态度明晰自己的权利
首先如果遇到拆迁,您应当积极参与,不要万事往后靠,如“等着别人先谈;看看别人找了律师什么结果再说;等他们折腾完我们再捡现成的;等他们折腾完没结果了再看咱们的等”这些想法都要不得。因为征地拆迁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时效的,法律规定了您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一事项或决定给予回应,如果没有异议就相当于默认,等过期了您再想返回来主张权益,已经晚了。
二、对评估报告不满可于规定日期内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三、仍不满可以于规定日期内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以上为被征收人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