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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磅发布:行政协议案中机关违约,应充分赔偿当事人实际损失!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210日,最高法发布《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为行政协议,范畴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协议的无效情形,如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且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

 

一、行政协议被违法无效或撤销,要赔偿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要赔偿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三、机关不履行协议造成损失,要赔偿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机关因正当需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赔偿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美泰律师插图5-1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行政协议中机关违约,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损失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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