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等价公式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
上述等价公式是否一直成立?当然在行政征收领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设情况千差万别,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例如:
自建或者购买了该房屋,但因为审批手续不健全,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
购买了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但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更无法取得房屋登记权利等等。
上述情况都属于“现权利人”在占有和使用房屋,但没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现权利人”名义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也就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征收人。
那么,具体征收实践中,“现权利人”一定不能成为被征收人吗?
在房屋征收程序中,征补条例规定征收部门应当履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职责,意即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调查被征收房屋的情况,公示的调查结果就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利,也不再影响“现权利人”作为“被征收人”的各项权利。
案例1:某企业从其他公司购买涉案厂房,但厂房内所有建筑都没有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经过调查显示涉案厂房无证建筑达1000多㎡,有证建筑为0㎡,但依旧将该企业列为被征收人。
案例2:某企业从他人处购买涉案房屋,但因为擅自加盖二层建筑的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还是“原权利人”的名字,但通过公证、提交买卖协议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通过调查也将该企业列为被征收人。
通过上述案例和相关规定可知,不享有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必然导致“现权利人”不能作为“被征收人”享有征收补偿的相关权利,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的确定以调查结果为准。
【小提示】如果没有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注意防范“原权利人”代为主张相应权利的风险;也需防范因为不享有登记权利而不被列为“被征收人”或者不给予补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