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时,如果有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用地单位等组织和您谈定了补偿,并且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些部门签的协议有效吗?他们是否有权利承诺补偿方案和发放补偿款?承诺补偿方案和发放补偿款是否有法定的专门部门或机关才有权施行呢?参看(2018)最高法行再124号:上海蝶球开发部诉闵行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一、法定征收补偿行政主体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
二、具体实施组织和法定征收补偿行政主体的关系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
三、被征收人救济权利
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以上为最高法关于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具体实施组织和法定征收补偿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相关判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问题请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