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期的企业厂房建设中,因为程序不规范或者历史等原因,企业厂区范围内存在大量的无证建筑。这些厂房或许几经易手,现企业主也不能详尽了解早期建设的厂房,基于什么原因未能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一遇征收,关于无证建筑的认定以及补偿问题总能够引起大量的纠纷。然时至征收,现状已无法更改,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无证建筑该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获得补偿?
根据征补条例规定:
无证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补偿
无证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无证建筑认定程序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简单理解是,遇到征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无证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而比如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般为房屋征收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都没有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有处理无证建筑的权力。
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无证建筑作出认定之后,对该认定文件应当视为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依据的一份过程性行为处理的文件。因为对无证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目的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时,确定应当给予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最终对被征收企业发生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如果对于无证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中提出并要求处理。
下面引入一则案例:
由上图可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并且,还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于该行为,我方不做过多评论,请看省高院判决:
小提示: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什么作出未登记房屋认定书时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复议或者诉讼权利呢?
答案是:
——市政府在省高院审理的补偿决定二审案件中的上诉意见
由此可见,在行政征收程序中,各式各样的征收手段层出不穷,企业主往往孤身难以招架。当然在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律师眼里,各种征收手段的出现,也必然要与房屋征收程序贴近,但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征收程序,可一辨真伪!